浙江的秦先生上个世纪90年代在上海买了几套别墅,全款付清,但秦先生还没有过户就离开了上海。
20多年后,秦先生回上海发现房子现已被卖出去了,并且现已住人了。
秦先生当时买下6套别墅,花了276万,其中两套他转卖给了员工,也处理了过户,但还有4套没有来得及处理过户,秦先生因生意的原因,就仓促离开了上海。
20年后,秦先生回到上海,计划入住别墅的时候,却发现现已转卖给了别人。2013年,秦先生申述房地产公司,要求对方赔偿损失。
1993年一平方米3000元左右的房子,在20年后现已增长了六七倍。按照2013年的市值,应该是每平方米16000到21000元上下。法院一审最终决议,房地产方败诉,赔付秦先生余下4套别墅的金额,合计1220万。
对于一审的判定,房地产方不服,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。二审判定以为,秦先生有很大的错误,因此秦先生只能拿到150多万的房款,和一审的金额相差1000多万。
二审判定后,秦先生请求抗诉,检察机关以为二审的判定彻底忽略了建银公司的差错,除此之外,法院的判定书中判定理由和判定结果自相矛盾违反了实体公正。
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这起案件,进行了抗诉。抗诉之后,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。
再审过程中,法院彻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,撤销了生效判定,恢复了一审的判定处理方式。